云浮华图题库

首页 > 华图题库

某公司由甲、乙、丙三位股东出资设立,丁和戊分别被依法选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和监事,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而无法

广东华图教育 | 2022-12-07 03:10

收藏

[单选题]

某公司由甲、乙、丙三位股东出资设立,丁和戊分别被依法选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和监事,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而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。根据法律规定,下述主张能获得支持的是:

A . 银行要求作出贷款决策的丁返还贷款
B . 银行要求该公司返还贷款
C . 银行要求已足额缴纳出资的甲、乙、丙三股东返还贷款
D . 银行要求对该公司承担监督检查责任的戊返还贷款

 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
  参考答案:

B

 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
  答案解析:

本题为经济法常识
《公司法》第3条第1款规定,公司是企业法人,有独立的法人财产,享有法人财产权。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。

所以银行不能要求股东、执行董事和监事返还贷款,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应由其承担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责任,A、C、D错,所以选B。

故本题选B。
【2012-山东-032】

分享到

微信咨询

微信中长按识别二维码 咨询客服

全部资讯

copyright ©2006-2020 华图教育版权所有